河南三門峽澠池縣教體局長女兒“吃空餉”一事有了下文:7月21日,記者從三門峽市紀委獲悉,該教體局局長劉彥民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目前在國內幾大網站上,仍然可以搜索到“澠池縣人社局長(現教育局長)劉彥民女兒帶工資上學”的舉報帖子。(《大河報》7月22日)
  該案發生在2010年,劉彥民當時任職澠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後調任教體局長),他利用職權將剛入讀河南師範大學的女兒安排進該縣教育局教研室,三年來女兒已領取財政工資和福利補助8.75萬元。去年10月該消息被媒體曝光後,三門峽市紀委表示會嚴查此事,誰知大半年過去,只給了劉彥民一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輕處“吃空餉”者,劉案不是孤例。如陝西大荔縣副縣長任教訓,為正在上學的兒子辦理了工資關係,從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累計領取財政資金45096元,案發後,任教訓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連個“嚴重”都沒有。稍微嚴厲點的處分是免職,如山西省長子縣教育局原局長李福剛安排兒子在教育系統“吃空餉”,被免職;湖北襄陽市襄州區財政局副局長羅世群將在高校讀書的兒子安排進入區財政局“吃空餉”,被免職等,從未有哪位官員受到刑事處分。
  “吃空餉”,無論從主觀故意還是造成的惡劣後果看,性質都十分嚴重,不但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還須給予刑事處分。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吃空餉”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典型的不當得利行為,與貪污公款無異,符合《刑法》上對貪污罪的定義:“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教授申曙光的觀點也很明確,他說:“‘吃空餉’是套取國家財政,是典型的犯罪行為。光是地方清理或者自查自糾,顯然無法觸及違規者的痛處。”申曙光表示,要想真正查處“吃空餉”問題,就必須站在懲治腐敗問題的高度,在追繳其違法所得的同時,更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據報道,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治理公職人員“吃空餉”和解決超編用人、編外用人的政策措施,並已被明確納入下一步的工作安排。接近人社部的人士表示,“在治理‘吃空餉’問題上,將會形成一個長效的問責機制,‘吃空餉’者、部門領導各應承擔什麼責任,都會有嚴格的規範和懲罰標準。”(《華夏時報》2013年11月1日)
  由人社部制定一個治理“吃空餉”的新政很有必要。在期待新政早日出台的同時,筆者更希望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明確兩點,一是將“吃空餉”定義為腐敗,司法機關將吃空餉的行為明確為貪污罪;二是行政主管部門對那些利用職權安排子女“吃空餉”的官員,免職後移交司法機關,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原標題:“吃空餉”涉嫌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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